202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陳某提議去打鳥玩,在征得楊某等3人同意后,4人帶上陳某購買的兩副小彈弓、一副獵捕貓頭鷹專用彈弓、鋼珠以及頭燈、強光電筒等物品,到楚雄州南華縣龍川鎮(zhèn)柿子樹社區(qū)轄區(qū)路段的公路邊,停車徒步進入附近樹林、竹林尋找鳥類進行捕殺。走了一段路后,因已經(jīng)離停車處較遠,陳某安排負責(zé)拿工具和物品的楊某返回開車,其余3人繼續(xù)找鳥打鳥。楊某返回開車途中被民警抓獲,后3人也被抓獲,并當(dāng)場查獲用彈弓打到的4只鳥。
2022年3月28日,經(jīng)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四被告人非法獵捕的4只野生鳥類中,3只為鴿形目鳩鴿科珠頸斑鳩,1只為雀形目鹟科畫眉亞科白頰噪鹛,珠頸斑鳩和白頰噪鹛均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價值為人民幣1200元。
法庭審理
被告人陳某等4人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造成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tài)資源損失,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
陳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3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等4人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等4人共同承擔(dān)生態(tài)資源損失補償費用人民幣1200元的請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南華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陳某等4人犯非法狩獵罪罪名成立,依法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均適用緩刑的一審判決,同時判處陳某、楊某等4人共同賠償生態(tài)資源補償費1200元;隨案移送的頭燈2個、普通彈弓2副、手電筒1個、金屬彈弓及配件1副、探照燈1個,依法被沒收。
宣判后,公訴機關(guān)未提出抗訴,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并共同賠償了生態(tài)資源補償費1200元,判決已生效。
案件析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非法狩獵犯罪。野生動物資源是重要的經(jīng)濟、生態(tài)、戰(zhàn)略資源,是人類生產(chǎn)活動重要的物質(zhì)基礎(chǔ)。但公眾對于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依然淡薄,甚至沒有意識到違法犯罪和帶來的不良后果。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也不止是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也包括常見的如本案所涉及的珠頸斑鳩和白頰噪鹛等三有動物。對該類案件的打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大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對保護國家野生動物資源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