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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心語”: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
發(fā)布時間:2023-11-17  責任編輯:汪雨春

作為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近日,紅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探視權糾紛案件,法院調解助力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原告秦某(男)與被告王某(女)于2018年相識并同居,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9年7月生育一子秦小某后,雙方于2021年9月簽訂協(xié)議,約定非婚生子秦小某由王某撫養(yǎng),秦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000元,直到秦小某年滿18周歲為止。后秦某多次欲行使探望權,王某均不予配合,秦某遂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協(xié)助履行其探望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過程中,王某反訴秦某,聲稱自己之所以未協(xié)助秦某履行探望權,主要原因在于秦某從未履行過支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要求秦某按協(xié)議內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

家事案件紛爭的背后,往往是情感糾葛,案件調處需要有力度的執(zhí)法、有溫度的情懷。法官感覺到,秦某與王某雖選擇分開,但他們對于孩子都充滿了關愛。于是,法官一方面安撫秦某及家人的情緒,告知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亦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另一方面,對王某進行了深入的釋法析理,告知其只有在法院審理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孩子的健康成長和人格完善亦離不開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

在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和解。秦某按期支付撫養(yǎng)費用,王某協(xié)助秦某履行探望權。

家事審判不同于其他民事審判,具有較強的身份性、倫理性、社會性等特點。蒙自市法院運用有溫度的司法適度、適時解決案件紛爭,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成長的家庭環(huán)境與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種運用“法言+心語”的方式,對當事人正確認識婚姻、家庭關系起到了正面積極的引導作用,最終實現(xiàn)了案件審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