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首頁 > 奮力開啟云南政法工作現代化新征程 > 強基·普法零距離 > 普法小課堂 > 正文
    外賣小哥取餐時打架受傷,算工傷嗎?文山法院這樣判
    發布時間:2023-05-23  責任編輯:資朗

    上班期間與他人打架發生人身傷害,是工傷嗎?有疑惑,不要緊,一起來看看法官怎么說。

    基本案情

    陳某系外賣小哥,2020年6月27日下午,陳某到文山市某奶茶店等候取餐時,因其所站位置阻擋了周某掃碼付款,周某多次要陳某挪動位置,但因陳某戴耳機未能聽見,周某便再次大聲要求陳某挪動位置后,雙方發生口角,在店門口大打出手。打架過程中周某將陳某打傷,致陳某左側股上段斜形粉碎性骨折并粗隆間骨折,雙肺挫傷,頭顱外傷。后陳某向文山州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州人社局經調查后就陳某提出的工傷申請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陳某對該決定不服,向州政府提出復議申請,州政府審查證據材料后維持了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陳某對州人社局、州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訴至文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結合本案證據,陳某受傷當天是正常工作期間,其受傷的時間、地點均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要素。但結合陳某的調查筆錄,陳某與周某發生斗毆并非出于工作目的是履行餐飲配送外賣服務的職責與周某進行交涉,而是與周某產生矛盾后,因雙方主觀情緒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矛盾激化后導致受傷,故陳某的受傷不是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因工原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中因暴力等意外傷害,一般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諸如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高空墜物以及由于單位設施不安全等意外事故傷害情形,或者是本身存在暴力傷害隱患的職業,如公安、安保人員等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的,符合屬于“工作原因”的原則才能予以認定為工傷。不論在任何場所,公民應該合理面對沖突,妥善解決。

    激情欧美成人久久综合_国色天香一卡二卡三卡四卡视频_国产亚洲美女精品久久久2020_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北条麻妃